开宠物店要资格证吗?
其实各地政策要求不一样,有的地方需要营业许可证,有的不需要,但有一样是必须的,就是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!
动物防疫合格证是从事动物饲养、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生产、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证件。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在城镇开办宠物医院、宠物商店、宠物商场、宠物市场、宠物养殖场等宠物经营场户,要经市场管理部门登记,并取得营业执照。
2、要建立健全相关防疫制度。
3、选址、布局及环境卫生符合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》的规定:
宠物饲养区、诊疗区或手术区、生活区分开,隔离区单独设置;圈(笼)舍牢固,通风、防雨良好;有冲洗、消毒条件,并保持宠物和周围环境清洁卫生;隔离宠物必须是患病、疑似患病、临床检测呈阳性和检疫不合格的宠物(犬、猫);宠物医院、宠物商店、宠物商场、宠物市场周边300米以内无动物饲养场、屠宰场、肉类加工厂和畜禽及水产品市场;宠物医院诊疗和手术器械要定期消毒;有与所从事宠物饲养经营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防疫人员。
宠物经营场户应向县(市、区)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《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》一式两份,县(市、区)动物卫生监督(防疫)机构接到申请后,派2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实地核查,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局。经审批合格的,由县农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,发放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;审查不合格的,由县动物卫生监督(防疫)机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有效期三年,每年复审一次,经营场户应于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有效期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审。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变更或延续的按《动物防疫法》和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