允许养狗的城市有哪些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经国务院批准,民政部确认,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在少数民族传统的群众性集会、游乐等活动中喂养和宰杀犬只,其他公民也可以参加这些活动。但是,不允许宰杀、剥皮后在市场上公开出售。
对饲养军犬、警犬、导盲犬、守猎犬等特种犬,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分别作出规定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为城市禁止养犬区:
(一)1994年1月1日仍有流行狂犬病的省、自治区的市辖区、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;
(二)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军犬、警犬、导盲犬、守猎犬等特种犬的机关和单位,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在划定的区域内饲养。